孳息留置權

孳息留置權是指留置權人在留置期間有權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並有就孳息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人並不是基於占有而對孳息享有所有權,而只是基於留置權的效力而就留置物的孳息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對孳息的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仍是一種留置權。

原物留置權和孳息留置權是留置權最基本的內容,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留置權人在其債權未受償之前,有權留置其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並對該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權利。

孳息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孳息的收取

由原物所產生的新物,稱為孳息。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應收取留置物所產生的孳息,但不能取得孳息。留置權人對孳息成立留置權,可以孳息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收取孳息還是留置權人的義務。若留置權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於收取孳息,造成債務人損失的,應對債務人負賠償責任。例如,留置物為活的母牛,在被留置的期間母牛生下了小牛,小牛既是留置物的孳息。留置權人可以對小牛成立留置權,即小牛變賣所得價款,留置權人的債權可以得到優先受償。但留置權人應當為母牛接生併合理的照顧母牛及小牛,否則造成的損失,留置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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