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孳息的收取
由原物所產生的新物,稱為孳息。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應收取留置物所產生的孳息,但不能取得孳息。留置權人對孳息成立留置權,可以孳息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收取孳息還是留置權人的義務。若留置權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於收取孳息,造成債務人損失的,應對債務人負賠償責任。例如,留置物為活的母牛,在被留置的期間母牛生下了小牛,小牛既是留置物的孳息。留置權人可以對小牛成立留置權,即小牛變賣所得價款,留置權人的債權可以得到優先受償。但留置權人應當為母牛接生併合理的照顧母牛及小牛,否則造成的損失,留置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