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婁底市林業局主要職責有:(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等有關地方性林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擬訂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擬訂相關市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管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林木花卉生產、經營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種花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三)組織、監督林業資源保護。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負責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及申報、管理;監督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擬訂市級濕地保護的有關標準和規定;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計畫;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市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強野生動植物市場和流通領域的管理;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依法或依授權負責全市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陸生野生植物或其產品出口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野生植物進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政策意見的實施;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實施意見、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制定全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合力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全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配套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防火、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規定;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基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市政府規定要求,對年度計畫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負責林業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技術教育培訓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