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區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區轄各鎮(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區屬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團體、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專項基金、專項資金、社會損贈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區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2)接受區組織部的委託,對區委管理的黨政領導機關、民眾團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區屬企事業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3)向區人民政府提交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4)組織實施對鎮(區)、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業務培訓和參加全國審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考試的組織工作。
(5)協助查辦經濟案件。
(6)辦理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