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聯合會章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太和縣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太和縣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聯合會(簡稱太和縣農技協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縣各級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縣級農技協鄉鎮農技協、涉農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熱心於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組織發展的個人和農村專業技術能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通過組織、協調和服務,增進各級農技協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的自律行為,推動農技協組織的規範管理和健康發展,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太和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地址:太和縣委辦公樓6樓,郵編:2366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本縣農技協的組織建設、運行機制、管理體制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和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二)對自願加入本會的農技協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服務。
(三)蒐集、整理、交流農技協信息,建立網路信息服務平台,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四)組織開展農技協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促進會員間、地區間、行業間的橫向聯繫,開展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開展農技協管理人員培訓、交流和聯誼活動,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有關資質培訓、認定,為會員提供教育培訓服務。
(六)促進本會會員與金融、保險、稅務、商務等部門的聯合與合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公平競爭,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農技協的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社會化服務。
(七)對全縣農技協進行統計和調查,收集、發布相關信息,對全縣農技協進行檢查、評比、表彰和宣傳報導。
(八)承辦政府、會員及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入會條件:本縣各級農技協、鄉鎮科協、涉農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條件:本縣從事農村經濟、技術、研究、管理和推廣普及的工作者;農村專業技術能手、種養殖大戶、農業企業家;熱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業務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熱心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或委託辦理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縣會員代表大會,全縣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太和縣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六)籌集協會活動經費;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太和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太和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會長、副會長委派或授權的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太和縣民政局和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縣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縣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太和縣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太和縣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太和縣科學技術協會和太和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 日太和縣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太和縣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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