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國小校教學用地保護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管理和保護。 市、縣(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中國小校教學用地權屬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保護工作。

(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管理與保護,進一步促進中國小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管理和保護。
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學校、中等職業(專業)學校和國小校。
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校教學用地是指學校的建築用地、運動場地、綠化用地和規劃預留的教學用地。
第三條 中國小校對教學用地有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內設中國小校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使用、管理和保護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中國小校教學用地權屬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中國小校教學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其權屬和用途。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國小校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與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建設布點、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新區開發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套規劃和建設與新區人口相適應的中國小校。
第七條 城市舊區改造時,改造區內現有的中國小校教學用地面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足。
第八條 城市舊區改造確需占用或者拆遷中國小校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就近補建或者重建;補建和重建的中國小校不得少於原有的用地面積。
第九條 中國小校校園內不得建設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新建、擴建教師、職工住宅。
中國小校教師、職工的住宅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條 內設中國小校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中國小校的教學用地。企業、事業單位分離自辦中國小校時,應當將學校全部用地和有關設施移交所屬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嚴禁將中國小校教學用地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非法謀利。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發生權屬爭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現狀。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對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改變中國小校土地權屬和用途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予以糾正,並對違法批准使用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侵占中國小校教學用地的,由市、縣(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出,並可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在校園內興建住宅和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收回,用於教學,並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出租中國小校教學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非法謀利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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