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政策、標準、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
3、制定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市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在本市就業的相關事項辦理;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勞動力調配工作;負責開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格認定和年檢工作。
4、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工人考核工作,以及技工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全市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職業技術培訓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辦法;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技能人才表彰制度和技師考評制度;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和技能競賽工作。
5、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勞動關係的法規、政策,依法調整勞動關係;組織實施勞動保護法規規章,監督檢查全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年檢。
6、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調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綜合管理和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
7、對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進行巨觀管理;擬定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收入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工效掛鈎的有關辦法;組織調查、制定並公布全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格、企業人工成本水平;審查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協定。
8、擬定全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參與推薦各級勞動模範的工作;擬定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險辦法和離休幹部醫療統籌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
9、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0、擬定全市離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的社會化服務管理辦法,並參與協調指導相應的社區工作。
11、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2、指導各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市有關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業務及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企業單位;指導市相關學會、分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13、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