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黃金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組織特別會員及綜合會員開展黃金現貨及現貨延期交收業務。客戶與綜合會員交易,綜合會員與特別會員交易。
第三條 會員是指根據黃金等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從事黃金,白銀等貴金屬交易活動的特許黃金交易商。
第二章 產品標準及報價
第四條 綜合會員推出實物黃金投資金條,成色為AU9999,規格為200克/條,指定國內知名生產廠商生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4134—2003,經交易所認定方可用於交割;會員保證一定現貨存量並承諾對售出金條進行回購。
第五條 綜合會員推出的實物黃金投資金條,必須具有以下要素:經交易所認定的金條編碼,金條生產廠商標識和綜合會員的品牌名稱。
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產品。
第六條 報價原則:交易所以倫敦現貨黃金市場價格為基礎,綜合國內黃金市場價格及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美元基準匯率,連續報出現貨黃金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會員根據交易所點差管理辦法,在交易所中間指導價的基礎上,報出買入價及賣出價。
第七條 報價單位:人民幣元/克,報價保留兩位小數。
第八條 報價時間:每周一至周五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凌晨4:00至6:00;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所通知為準。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條 客戶可自行選擇通過電話或網路系統與綜合會員進行現貨全額和現貨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條 現貨全額交易前,客戶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會員實物交割賬戶存入與欲購買金條等值的人民幣資金,買入的金條可選擇提貨或再次賣出;客戶如需賣出已提貨的金條,可直接通過綜合會員櫃檯賣出。
第十一條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時價格買賣金條,延遲至第二個工作日後任何工作日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行為,交易時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證金,實物交收時結清剩餘貨款。
第十二條 現貨延期交收業務交易量為1000克的整數倍,最小交易量為1000克。
第十三條 交易保證金:延期交收交易採用預付交易保證金的形式進行。客戶預付交易保證金為成交金額的8%-40%。
第十四條 風險保證金:會員須向交易所指定的銀行保證金賬戶預存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能與任何的自然人儲蓄賬戶建立保證金轉賬對應關係,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所按會員預存保證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持倉虧損。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現貨全額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綜合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收實物金條,需支付提(交)貨費。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客戶在參與金條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延期費、提貨費、交貨費等。
第十七條 手續費收取標準為不超過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萬分之三,其餘部分由綜合會員收取。
第十八條 延期費收支標準由交易所價格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戶持有頭寸,隔夜需按價格監督委員會確定的延期費率繳收延期費。延期費由綜合會員收付。
第十九條 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儲運費等,收取標準為每克14元人民幣;交貨費包括檢驗費、重鑄費等,收取標準為每克6元人民幣。提貨費、交貨費由綜合會員收取。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二十條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須打入交易所指定銀行託管賬戶,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所代會員統一收取。會員不得再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條 延期交收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託管銀行對會員及客戶資金統一進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對客戶和會員每筆交易所產生的盈虧及費用在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 會員及客戶須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戶;資金託管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四條 綜合會員及客戶可通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數據,如有異意,24小時內向交易所提出覆核申請。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條 延期交收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包括交易所授權的綜合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六條 持有黃金多頭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可向綜合會員進行提貨申報(客戶在此之前須向其保證金賬戶記憶體入足額貨款),提取實物黃金;持有黃金空頭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點向綜合會員進行交貨申報,將金條交與綜合會員,結清貨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條 客戶申請交割實物黃金的數量須為1000克的整數倍,最少交割數量為1000克。具體交割數量及交貨、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金條數量(G) | 交貨、付款期限 |
1000克≤G<5000克 | 10個工作日 |
5000克≤G<20000克 | 20個工作日 |
20000克≤G | 雙方商定 |
第七章 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代理業務是指客戶通過代理商開戶,與綜合會員進行金條交易的活動,其程式是:
(1) 客戶委託代理商辦理開戶手續,雙方簽署《代理協定書》,代理商協助客戶與綜合會員簽署《客戶協定書》;
(2) 交易所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綜合會員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 每筆交易由客戶通過電話或電子化方式直接向綜合會員下達指令。
第二十九條 客戶也可直接與綜合會員簽署《客戶協定書》並辦理開戶手續進行交易。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條 交易所對客戶實行單筆最大交易限額制度及最大持倉限額制度(客戶單筆最大下單量為5000克,最大持倉量為5000克,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當客戶持倉達到最大限額時,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開倉交易。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風險控制制度,當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會員對其買入或賣出的金條實行強行平倉:
(一) 交易系統以客戶賬戶買入和賣出金條的風險率來衡量客戶風險情況,風險率=客戶賬戶淨值÷持倉占用交易保證金,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100%時,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由綜合會員通知客戶需要追加交易保證金(此提醒只是作為綜合會員的人性化提示,並不構成綜合會員的義務),否則客戶只能減少買入或賣出的金條,直至客戶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50%時,會員將客戶剩餘持倉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 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對會員同樣實行強行風險控制管理。當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有淨頭寸實行強行平倉:
(一) 交易所以會員持有淨頭寸的浮動虧損來衡量會員風險情況。當綜合會員所持淨頭寸虧損額達到其風險保證金數額的50%時,交易所將向此會員公告其存在強平風險;當綜合會員的虧損額達到初始風險保證金的70%時,綜合會員的淨頭寸將會被強行平倉;
(二)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 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被強行平倉的綜合會員,其名下客戶的交易將直接轉交給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交易規則詳見《特別會員管理辦法》),價格損失由綜合會員承擔。綜合會員必須在當日結算後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足最低風險保證金,否則無法繼續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戶由特別會員接管。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異常情況是指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在報價及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報價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以上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報價、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須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種的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為會員和客戶提供相關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產生的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和客戶的交易行為及代理商的市場行為;
(三)了解和掌握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調解、處理報價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事件;
(五)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代理商應當配合。
第四十六條 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交易所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七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代理商、客戶有權向交易所及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十二章 調解與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會員、代理商、客戶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所申請調解。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的,可由交易所見證實施。
第五十條 對會員、代理商、客戶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交易規則並結合《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違規違約管理辦法》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與修訂權屬於天津貴金屬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