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天津市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
津政令第23號
《天津市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已於2009年10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文化廣播影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等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權。
第三條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做好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由文化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三)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四)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的文化市場方面其他行政處罰權。
文化市場行政處罰權集中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五條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及統籌協調、組織調度工作,指導區、縣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並負責查處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市文化廣播影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等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
(二)國家有關部門交辦或督辦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
(四)重大疑難或影響重大的。
第六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天津市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八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應當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在法定許可權內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文化市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工作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並對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
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依法受理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指派執法人員進行查處;超出職責範圍不予受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情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於15日內移送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查處;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辦案件中,發現超出職責範圍的,應當於15日內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案件移送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同級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已經接受的,應在移送回執上籤字;在作出處理決定後,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在檢查或者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擾;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可以依法查閱、調閱或者複製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或拒絕。
第十四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調查、檢查時,對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制止或者糾正;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對相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對有證據證明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經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時,執法人員可以先行採取相應措施,並在事後2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執法人員應當開具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統一制發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單》;並由當事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當事人、見證人的或者當事人、見證人不願簽名或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由不少於兩名執法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強制執行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收繳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文化廣播影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文化市場信息通報制度。
文化廣播影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行政執法的依據、有關標準和要求以及行政許可情況等及時告知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向文化廣播影視、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等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執法情況和市場動態,及時報告重大案件查處情況。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公安、工商、海關、質監、交通運輸和港口、市容園林、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必要時,可以組織聯合執法活動。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執法違法的; (二)執法不當,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導致本地區文化市場秩序混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違法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六)對投訴、舉報不受理、不處理,拖延推諉,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情況和執法活動安排的; (七)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八)侵占、挪用罰沒財物或者侵占、使用、損毀被暫扣、封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監督檢查,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第十九條 區、縣實行文化市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天津站地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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