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車安全,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完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7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津政辦發 〔2012〕19 號轉發。《辦法》共22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31日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公路局擬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2〕19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市政公路局擬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2011年12月23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車安全,維護城市基礎設施完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的城市排水、再生水、電力、廣播電視、通訊、燃氣、熱力、自來水、消防、環衛、公安等各類地下管線的管線井的管理。
第三條 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統一協調全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工作考核,負責市管城市道路管線井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各類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管線井產權單位做好管線井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負責區、縣管城市道路管線井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管線井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及相關行業技術規範要求,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五條 管線井井蓋、井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與路面平順,與井體連線緊密、穩固,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聲響、不移位、不損壞。
管線井應當標明其使用性質或行業標誌。
禁止不同類別的管線井井蓋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線井的產權單位負責修復、標明或更換。
第六條 管線井建設單位在建設施工中,應當承擔在建管線井設施的管護責任。
第七條 管線井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共同建設的共用管線井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各產權單位共同負責。
城市道路範圍內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線井,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於管線井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井蓋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管線井產權單位報告。
第八條 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本行業管線井產權單位管線井設施檔案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管線井產權單位應當建立管線井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或者新建、改建、廢棄管線井設施設定地點、數量等資料按規定期限報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與城市道路管理部門間實現信息資源無償共享。
廢棄管線井的產權單位應當對廢棄井進行填埋處理,恢復道路使用功能。
第九條 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本行業管線井產權單位管線井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各管線井的產權單位應當對所屬管線井實行定期巡查,發現管線井缺損的,應當立即採取臨時性防護措施,並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第十條 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維護、管理責任信息公開制度。
管線井的維護、管理責任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網上公開或者設定公示薄、標誌牌等便於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護、管理的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範圍、養護標準、聯繫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
第十一條 管線井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無法確定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由行業主管部門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管線井的產權單位對地下管線進行維護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請的同時,也應當告知相鄰管線的產權單位,了解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在道路設施巡查中發現管線井缺損的,應當採取臨時性防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產權單位。各管線井的產權單位在接到有關通知或舉報後,應當在30分鐘內到現場,6小時內修復。
第十四條 產權單位對所屬管線井的日常維護、管理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專業管理機構代為維護、管理。委託雙方應當簽訂委託維護、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管線井影響道路使用且無法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管線井的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確認;無法確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在管線井現場或公開媒體發布公告,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經公告後仍無法確認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按廢棄井處置,恢復道路使用功能。
處置後出現管線井維護、管理單位並實施挖掘維修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管線井井蓋。
產權單位對管線進行檢查、養護、維修、施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進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養護維修,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線井進行保護,避免井蓋錯位、井室損壞和埋壓。
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偷盜、損毀、破壞管線井井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制止損害管線井行為和舉報管線井缺損情況的義務。發現管線井缺損的,應當及時向管線井產權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碎、裂、廢、舊井蓋設施由其產權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後交物資回收部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銷售。
第二十條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城市道路管線井監督考核制度,對各類管線井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管線井產權單位違反管線井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天津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市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6〕103號)超過有效期限,已經廢止。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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