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登記選房程式
房屋物業
津國土房保105號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3-15
法規內容
一、項目公告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具備租賃條件後,項目公告(附屬檔案1)經市國土房管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審核,由經營單位發布。公告內容包括:租賃對象、受理登記時間、地點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登記
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及《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以下簡稱《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原件,到項目公告指定地點登記。
因疾病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登記的,申請人可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登記手續,被委託人須持本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申請家庭成員共同簽字確認的委託書(附屬檔案2)。
經營單位查驗原件,並留存身份證複印件和《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原件,按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類,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其他符合條件類,分別進行登記。符合承租一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人只能承租一室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人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戶型房屋。經營單位根據《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中註明的申請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戶型標準,與申請人確認承租戶型,並開具《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確認單》(附屬檔案3,分為一室戶型和二室戶型,以下簡稱《登記確認單》)。屬於同類別的申請人,經營單位須按照一室戶型、二室戶型分別登記。登記時,在經營單位組織下,可採取抽籤、抓鬮等方式確定申請人參加搖號活動人選,具體人選數量由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項目公告的登記截止時限前,申請人可撤銷登記申請,並交回《登記確認單》,經營單位退還申請人《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原件;項目登記截止時限後,申請人不得撤銷登記申請,直接進入選房程式。
三、確定選房順序
經營單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類、再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最後其他符合條件類”次序組織選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能夠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類別的申請家庭中優先選房。
經營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搖號等方式組織選房。經營單位可根據房源、登記家庭數量情況,實行定期登記,分批選房。選房依登記類別次序進行。當房源不能滿足次序在前類別家庭需求時,後續類別家庭不再組織搖號。同類別申請人的入圍人選及選房順序號,通過搖號等方式一次性確定,選擇一室戶型、二室戶型的家庭分別搖號。
經營單位向已確定選房順序號的家庭開具《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選房通知單》(附屬檔案4,分為一室戶型和二室戶型,以下簡稱《選房通知單》,)。經營單位於搖號等方式結束的次日起,向未入圍、未取得選房順序號的申請家庭退還《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原件。
四、選房
已確定選房順序號的家庭持《選房通知單》,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依據選房順序號依次選房。未參加選房或未在規定時間內選定住房的家庭,視同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且自《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開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五、公布
經營單位在每次搖號、選房結束後,應將結果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現場予以公布;同時,市國土房管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將結果在市國土房管局政務網站等媒體進行公布。
六、監管
市國土房管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組織的登記、搖號、選房等工作。對違反規定的經營單位,應及時給予明示糾正,監督其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經營單位責任。
附屬檔案:1. 項目公告(範本)(略)
2.委託書(略)
3.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確認單(略)
4.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選房通知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