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學、註冊
第一條 中國小招生範圍由教育局在本區域內確定,國小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中學招生堅持就近與隨機派位相結合的原則。
中國小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本校招生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應持入學通知書(中學新生持學籍卡)最遲在開學一周內到指定的學校報到、註冊。學籍卡由教育局設計印刷,學籍卡上填寫學生姓名、畢業學校、國中就讀學校等內容,蓋公章後,六月下旬將卡發給相應國小。
第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批准並備案,可免予入學或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後,應按時入學。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教育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送子女入學。
第三條 學生的學號實行全區統一編碼。編排規則是由六部分代碼共13位數字組成,具體構成如下:一位為學段代碼(1為國小,2為國中),二三位為年度代碼,四至七位為市區代碼(0201),八九位為學校代碼(師專附中56,泰山中學部36,馬家河中學53,群豐中學52,景炎中學57,北師大附中中學部69,泰山國小部01,大坪逸夫國小02,濱江國小03,白鶴國小04,天台國小05,連喜坪國小06,殷家洲國小07,新塘國小08,長嶺中心校09,王家坪中心校10,太陽宮藝術學校11,北師大附中國小部12)十至十三位為學生代碼。
學生的學號一經確定就不得被別的學生代替。學生轉學,學號必須由教育主管部門編排。
第四條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當地派出所證明,於每年的3月份到教育局辦理更名手續。
第五條 新生註冊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中旬。各校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註冊手續。
第六條 中國小校要嚴格控制班額,原則上國小班額不超過45人,中學班額不超過50人。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
第七條 轉學時必須開具全區統一規格的接受證和轉學證,不得以便條形式開具轉學證明,轉學時應寫清學生的學號,同時轉學證明應簽署經辦人姓名。轉入學生的學號,由教育局在辦理轉學手續時確定,學校不得自編學號。任何學校開出的轉學證必須真實有效,決不允許弄虛作假。如開具虛假接受證明的學校,接受的這些虛假學生將作為該學校的應在校學生,成績統計分析時作輟學處理,同時公布弄虛作假的學校及其經辦人的姓名。
轉學的程式是:(1)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寫出書面申請;(2)轉入學校開出接收證;(3)憑接收證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到轉出地教育局簽署意見;(4)憑轉學證再到轉入地教育局辦理入學手續。
第八條 學校不得拒收手續完備的正常轉學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由教育局統籌安排。學校接收轉學學生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九條 辦理轉學手續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和放學前兩周內辦理,學期中途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條 學生轉學必須轉入與在原校就讀時相同的年級。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縣(含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休學,經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學。休學時間以一學期為起點。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在學期開學前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準其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但休學總年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 無特殊情況,學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學,學校也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三、升級、留級、畢業、結業
第十三條 中小學生原則上按規定逐年升級,對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習程度的學生,經全面考核,可允許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升級應在學年開學前進行。對因殘疾隨班就讀的學生,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可安排其到相應水平年級學習。其他學生不得留級。國中學校一律不招收復讀學生。
第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按時畢業,發給全區統一規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蓋校長印章和學校公章,由學校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
第十五條 國中畢業證遺失,可補發國中畢業證明書,而不補辦畢業證。申請補辦國中畢業證明書的程式是:學生向畢業學校申請,然後到教育局辦理。畢業證發放後,就不再因學生姓名的更改而補辦畢業證和畢業證明書。
四、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學校應按教育目標、課程計畫、課程標準和綜合素質評價要求全面考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考試均按等第評定。
學期學業成績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應通知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並記入學籍檔案。
五、獎勵與處分
第十七條 對各方面表現優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可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對各學年均被評為“三好學生”的畢業生,可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頒發“優秀畢業生榮譽證書”。
以上獎勵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為主,對少數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校紀校規,或犯有其它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生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應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註銷。
第十九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被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國中適齡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國中適齡學生,應允許其復學和升學。
六、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小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包括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檔學籍檔案,各學校應統一使用學籍管理系統軟體。
學生學籍表、學籍花名冊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
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學生學籍表、體格檢查表、體質健康檢測表。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學籍花名冊、在校生分班名冊、國中畢業生登記表、年度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年度學生人數統計表、學生異動情況證明材料。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二十一條 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休、復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教育局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在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業證明或表彰獎勵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等,教育局將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本規定自2007年元月1日起執行。
天元區教育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