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管理機構
政治部;紀檢委(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裝備財務處;科技信息化辦公室;公共關係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人民警察訓練中心。
執法勤務機構
指揮中心(掛大慶市應急指揮中心牌子);警務督察支隊;法制支隊(掛直屬分局牌子);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管理支隊;特警支隊;刑事偵查支隊;禁毒支隊;網路安全保衛支隊;刑事技術支隊(掛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牌子);出入境管理局;警衛支隊;監所管理支隊;交通警察支隊(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牌子);消防支隊;現行犯罪偵查支隊。
派出機關
薩爾圖分局、東安分局、會戰分局、鐵人分局、讓胡路分局、喇嘛甸分局、龍崗分局、龍南分局、東湖分局、乘風分局、紅崗分局、八百垧分局、龍鳳分局、大同分局、東光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臥里屯分局、林源分局、朝陽分局、油田分局。各公安分局行使縣級公安機關職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公安工作,是全市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二)組織、指導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警察公共關係建設及公安民警教育訓練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審計和警務督察工作;組織、協調公安機關的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掌握、分析全市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狀況,制定相應對策;處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騷亂和暴力恐怖活動;承擔全市各類突發事件和應急求助的協調、指揮處置工作。
(五)承辦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六)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對邪教和有害氣功組織的防範及處理工作;承擔市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責任。
(七)負責對公安機關管轄各類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信息網路安全保衛工作。
(八)組織、指導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及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管理;規劃和組織、指導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工作。
(九)負責來我市的國家規定特定人員的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