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大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黑編[2010]30號),設立大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監管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監管企業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強化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動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戰略性調整。
(三)承擔監督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承擔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制定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推進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監管企業派駐監事會;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承擔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依法對縣(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群工作部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幹部人事、編制管理;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辦理由本部門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承擔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重要檔案和報告起草及新聞宣傳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培訓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黨風黨紀、工會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本部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相關工作;監督所監管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科。
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布局和結構調整;研究提出發展壯大所監管國有企業的政策措施;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所監管企業編制財務預決算;承擔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經營業績考核、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經濟運行監測和資產損失核銷等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
(三)產權管理科。
擬訂國有資產產權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指導市產權交易中心業務工作;考察推薦董事、監事或獨立董事人選;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對政府向經營性領域投入的政府債權進行監管;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和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改革、改組、主輔分離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四)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監事會與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的聯繫;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市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編制22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
科級領導職數:科長5職,副科長3職。主任科員2職,副主任科員2職。
五、其他事項
(一)處級職數由市委組織部另行明確。
(二)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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