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白城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的購建、改建、租賃、維修管理,以及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按規定參與管理城鎮土地開發利用工作。
(三)負責規範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域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及建制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呈報工作;參與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辦法的實施。
(五)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城鄉(含礦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及隊伍管理,工程的交易、契約、計價監管以及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承擔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認真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房屋徵收拆遷規章制度。
(七)負責全市的城市建設,管理城市的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建設拆遷安置、燃氣、集中供熱、物業、園林、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對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小城鎮建設的地方性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負責散裝水泥推廣和牆體材料改革工作;負責貫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防的規定;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負責電梯、吊車的行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規章,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研究擬定全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組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負責域內各類景區、旅行社、賓館的申報、考核工作;監督檢查旅遊市場,受理旅遊者投訴,負責旅遊保險的實施工作;參加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負責全市旅遊市場的開發、宣傳工作,加快旅遊產品的開發、促銷和旅遊信息的調研工作。
機構設定
(一)行政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審核以及政務信息、調查研究、外事、機要、保密、保衛、檔案、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教育、勞資、職稱、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目標責任制的制訂、分解、考核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建築管理、房地產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勘查、論證、檢驗、檢測、招標、鑑定、聽證、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城市建設管理科(測繪辦公室)。
負責城市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城市規劃等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建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負責市區主要交通沿線、風景名勝區、旅遊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指導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按規定參與管理城市土地開發利用工作。
(三)鄉村建設管理科。
負責制定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發展戰略;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工作;指導全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危舊房改造工作;協調組織村鎮規劃的編制,監督村鎮規劃的實施;對新征土地公建建築、生產性建築項目進行審查;管理農村建築市場;培訓考核村鎮建築工匠。
(四)建築管理科(人防辦公室)。
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造價等執業人員資質和契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計價監督和全市建築材料價格調查、匯總、上報工作;負責抗震設防工程管理;行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在建工程實施監督備案,並實施現場監督;對本市施工企業及建築施工起重機械進行備案登記和在建工程及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使用登記實施監管;負責檢查、指導、督促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企業進行處罰;組織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擬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依法組織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的管理、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和管理;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開展和承擔與人民防空性質相近的城市應急搶險救災工作;組織開展公民和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五)綜合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財務的收支預算編制,組織單位的預算執行工作,搞好財務收支的預測等項管理工作,編制全系統的財務收支預算和計畫,並嚴格執行預算方案;負責局機關的經費支出、資金調度,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率;負責專項工程資金的管理,參與審查各類經濟契約、協定等檔案,嚴格按照契約控制,監督重點工程的資金撥付,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系統內基層單位的收入、支出核算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系統內財務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學習和工作考核,加強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負責會計資料的安全,管理好會計憑證和帳表檔案;定期對各基層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重大經濟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對基層單位領導幹部履職期間財經紀律情況進行綜合審計,監督和檢查收支目標的完成情況;監督基層單位是否合理安排資金使用渠道,監督大額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物業供熱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白城市關於城市物業、供熱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全市範圍內的物業市場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並依法建立物業管理的各項制度,規範物業管理行為;做好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新建工程物業和外地物業企業進入本市資質的備案;負責繳存、管理、使用、監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熱源建設規模的審核把關;參與集中供熱工程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供熱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供熱單位和企業的資質審查並按照規定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定;負責供熱市場管理,實行嚴格的企業準入和退出制度;組織推廣節能環保供熱先進技術和示範工程;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和測算供熱成本、價格調整等標準;負責組織實施供熱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供熱協會工作;接待市民對供熱、物業管理的諮詢、反映及投訴工作,並及時調查處理。
(七)法規監察科。
負責建設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報批和備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行業綜合性政策的調查研究;負責建設系統的法制宣傳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受理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城建監察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各監察大隊對市區各類建設工程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以及破壞市政、園林和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公用設施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的監察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對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的監察工作;負責對建設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法案件等工作;負責建設系統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擬定、審核、聽證以及檔案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並監督各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系統信訪工作。
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