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之間參加考試的,原則上不再補辦成績證明;
2005年6月以後參加考試的,成績證明補發辦法:
考試後兩年內,凡因成績單遺失而需補發成績證明的考生,須憑學籍所在院校教務處出具的證明(含參加考試時間、考試級別、准考證號、成績並加蓋公章)和身份證複印件,向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核實後,補發由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的“CET考試成績證明”。如考委會辦公室審核後,確定不能補發成績證明,將回函說明。
受理時間
常年可以接收學生申請補辦CET成績證明 。
辦理方式
申請者必須通過郵局(考委會辦公室現場不受理)將學籍所在院校教務處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申請者的姓名及詳細通訊地址用掛號件郵寄至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方式見9月中旬考委會網站上的通知)。考委會辦公室辦理後用掛號件將“CET考試成績證明”郵寄至申請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