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對外負債統計範圍

一是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外負債數據(包括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拆藉資金、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借款、對外開出的遠期信用證、吸收的非居民存款);二是貿易信貸(主要包括遠期信用證、非信用證項下的延期付款、預收貨款);三是離岸存款。

對外負債數據統計方法

以電子數據方式報送、統計。一家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欠同一家境外機構的1個月以內的債務按一筆債務填報;超過1個月以上的對外借款,逐筆填報;對外開出的遠期信用證數據匯總填報;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匯總填報。

外資金融機構遠期信用證統計方法

實行匯總統計的方法,即給每家有國際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分配兩個債務編號,一家金融機構1年 期內(含)的遠期信用證作為一筆統計;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作為一筆統計。

外資金融機構離岸存款統計方法

為促進境內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有效控制外債規模,防範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構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法規。該辦法所稱外資銀行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