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肥料登記管理工作,規範肥料登記要求和程式,農業部做出關於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組織機構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範圍和審批許可權內開展肥料登記工作,進一步明確,境內生產的有國家標準或農業行業標準的復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床土調酸劑由其生產企業所在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其他肥料產品(免於登記產品除外)由農業部負責登記。
標準條件
申請肥料登記要提供規範的肥料登記申請書、產品標籤樣式、生產企業考核表等資料。測土配方施肥項目配方肥定點生產企業可以我廳公布的肥料配方作為申請登記配方肥的依據,免交配方組成和肥效試驗證明材料。根據“大配方小調整”的原則,可適當擴大配方肥使用區域,同一配方肥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配方相同的同一作物的配方肥,可登記或變更登記為同一個肥料登記證,促進配方肥的推廣套用。肥料登記證格式和肥料登記證號按照農農發〔2002〕2號文要求執行,不符合要求的肥料登記證要及時變更。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外省肥料登記產品備案核准的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