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

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是指一國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式,承認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所作的終局判決,使其具有同內國法院判決一樣的效力,並且按內國的執行程式強制執行的行為。承認與執行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問題;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是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前提;但承認不等於執行,要執行還要滿足其他一些條件。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就是確定有關判決的效力,後果是:(1)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2)構成“一事不再理”的根據。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就是在當事人不願自動執行時,根據法定程式強制執行;但有關身份及離婚判決,只要承認即可。

通常情況下,存在著外國判決在內國的承認與執行,以及內國判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兩種情況。這個問題的產生是因為一國法院的判決只具有域內效力。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_判決的範圍一般都比較小,只限於某類或某些類的案件;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各國規定多少不同,有兩三條、六七條的;在承認與執行的程式方面,各國立法和國際條約都規定了特別程式,如西方國家有“執行狀程式”和“登記執行程式”。在中國,立法和參加締結得國際條約中都有有關的規定,在互惠的基礎上,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準則、國家和社會利益條件,可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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