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9〕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最近,國務院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為此,總局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產設備,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式,依法規範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按規定負責國產設備的登記、退稅、監管、核銷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稅的範圍和條件
第三條 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必須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條 享受退稅的設備範圍: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採購的設備。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購貨契約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膠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稅。
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採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二)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國產設備;
國產設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生產的設備。
核定退稅投資總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核定退稅投資總額=投資各方的貨幣投資總額—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值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凡符合退稅範圍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履行每份國產設備採購契約第一次購買國產設備前,應持《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登記手冊》(格式附後,以下簡稱“登記手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製),並附以下資料,到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購進國產設備的登記備案手續: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三)出口退稅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協定複印件;
(五)外經貿部項目批准書複印件;
(六)進口設備清單;
(七)投資方實物投資原始憑證複印件;
(八)國產設備供貨契約複印件;
(九)驗資報告。
第七條 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後,根據企業申請情況,如實填寫登記手冊,並加蓋公章後交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建立台帳,將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購進國產設備名稱、數量、金額等有關情況登記造冊,並輸入計算機。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故未能執行購銷契約的,應持原登記手冊到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稅務機關應註銷相應的台帳記錄。
第四章 購銷管理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時,供貨企業根據購貨企業提供的登記手冊第1頁複印件和供貨契約,準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 供貨企業主管徵稅稅務機關根據供貨企業提供的登記手冊第1頁複印件、供貨契約複印件及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後,按規定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開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購貨企業與供貨企業結算國產設備貨款時,可以外匯或人民幣結算,以外匯結算的,按照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退稅、監管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後,按每份契約所採購的國產設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三)付款憑證;
(四)登記手冊;
(五)國產設備供貨契約複印件。
第十四條 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在辦理完國產設備的退稅後,將登記手冊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購進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適用增值稅稅率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應按以下計算公式,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征其已退稅款入中央庫: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超過核定退稅投資總額購進的國產設備,不得享受退稅,已經辦理退稅的,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追繳已退的稅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應於每年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採取偽造、塗改登記手冊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處罰,並取消其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