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堆放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受害人請求賠償,無須舉證證明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致害有過錯,只需舉證證明自己的人身損害事實,該人身損害事實為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堆放物所致,以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該物件的支配關係,即從損害事實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觀上有過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張自己無過錯的,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則推定成立,即應承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確能證明者,免除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堆放物損害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須有堆放物的致害行為。堆放物致害行為包括是滾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種方式致人損害。滾落是指高處的堆放物滾下;滑落是指高處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傾倒、坍塌。
(2)須有受害人損害事實。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即構成此要件。
(3)損害事實與堆放物致害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係。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倒塌與人身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是這二者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為有因果關係;滾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並未直接作用於他人的人身,而是引發其他現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損害,亦為有因果關係。
(4)須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這種主觀過錯,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當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當,均應以過失方式為之。這種過失的心理狀態,是疏忽或者懈怠。
責任主體及免責事由
堆放物損害責任的賠償權利主體是被侵權人,其可以直接向該賠償法律關係的責任主體索賠。根據該條規定,堆放物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主體是堆放人,即堆放物是由誰堆放的,誰就是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堆放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點:
(1)堆放物的堆放人無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堆放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就不構成侵權責任,當然免除其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如果堆放物的滾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堆放人的賠償責任。
(3)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完全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堆放人免責,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如果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與堆放物堆放人的過錯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結果,依共同侵權責任規則處理。
堆放物的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免除堆放物堆放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是由雙方過錯行為造成的,則依過失相抵規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