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現在,私募基金的發展越來越快,而我們在這方面沒有一定的規範。儘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條款下生存的一種基金,但是這個豁免的界限並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在各個不同法律當中是有的。
再有一個,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託關係的金融產品。現在,很多金融機構都在做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做的代客資產管理和代客集團理財、信託投資公司的集合理財計畫、銀行的代客理財、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產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最近新批的專戶理財。
應該說這五類機構做的這一項業務就其本質來說都是投資基金,就其法律本質來說,都是一種信託關係,都是一種投資基金。但是現在,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剩下了都是以各個監管部門的法規來規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應該統一規範一下。
再有從募集方式來講,現在規範了公募,但是對私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管理的原則。私募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是它也應該有一個管理的原則。所以我想,在金融立法方面,這是最有可能被提上修改議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