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號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經2004年7月27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滿足人民民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節目的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住宅小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區(以下簡稱城市社區)。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不能通達的社區,可以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
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已通達的社區,其原有的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必須與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納入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統一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中證明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尚不具備與該社區聯網的條件);
2.開辦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及物業管理資質的相關證明檔案;
3.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技術方案和規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所要求的資金、相應場地、必要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檔案。
第六條 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區物業管理機構或承擔物業管理職能的單位主管部門向社區所在地縣級或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如需接收轉播衛星電視節目的,須遵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的規定申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
3.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許可權進行初步審核,並將審核意見、申請材料一併報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4.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或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上報的申請審核材料後,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許可權做出審批決定。
第七條 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由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發《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按上述程式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申請。
第九條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含其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的建設,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其選用的設備必須經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衛星電視接收設施須通過信息安全測評,且來源合法。上述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技術標準、技術安全規範和要求,經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條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開辦單位應當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開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確保24小時專人值班,專業技術人員應定期檢修、維護相關設備,定期巡檢線路,嚴防非法接收轉播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對可能危及宣傳安全的節目信號和技術故障及時進行處理,確保設備網路系統和信號的傳輸安全。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在1小時之內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應當完整轉播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電視節目。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不得自行播放電視節目和廣告,不得開辦視頻點播節目。
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不得接收、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十三條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所在社區與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後30日內,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其《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許可證》、《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並由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拆除其播出設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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