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量

城市合理髮展的限度。結合城市所在地域的特定環境,考慮自然資源、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的作用來確定。

城市容量

正文

城市對各種城市活動要素的容納能力。超過限度將使人體健康、生態環境、城市機能受到嚴重威脅和危害。
一個城市的容量大小,受到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地理環境的制約。城市容量包括用地容量、人口容量、工業容量、環境容量、交通容量、建築容量等。這些容量的總和即為城市容量。
用地容量是針對一些山地丘陵地區的城市用地局限而提出來的。適宜發展的用地扣除郊區農民的住宅建設和菜地等用地後,可供城市建設的用地即為城市用地容量。城市建設用地超過這一容量,城市的發展就不盡合理了。
人口容量為城市用地容量和人口平均密度的乘積。人口密度可轉化為人均用地。據1985年中國 324個城市統計,人均用地200萬人以上特大城市為55平方米,100~200萬人的特大城市為78.9平方米,50~100萬人的大城市為84平方米,20~50萬人的中等城市為86平方米,20萬以下的小城市為104平方米。
環境容量通常是指環境的自然淨化能力。當工業生產和其他污染源排泄出來的廢物超過了環境自然淨化能力而又不加以治理時,環境就會受到污染。與環境容量相關的是工業容量。當城市某工業區中的有污染工業過多時,排除的廢物就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工業容量還會受到用水、交通等條件的制約。
交通容量是指在一定道路面積上可容納的最大的機動車輛數。機動車容量與城市道路網面積、車行道占城市道路面積比率、機動車道占車行道面積比率以及城市交通管理的效率成正比,與每輛車占用車道面積和車輛出車率成反比。
建築容量主要指城市對各類建築的容納能力,與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大小和建築密度有關。從景觀特色、空間形態、防災要求、環境設計等角度出發考慮,建築密度應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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