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一、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保障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質量,對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實行資質審查發證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是指從事各類城市園林綠地規劃設計,組織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養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產、養護和經營,提供有關城市園林綠化技術諮詢、培訓、服務等業務的所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聯營及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均應納人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範圍,進行資質審查管理。
三、本辦法所稱資質,是指企業的人員素質、技術及管理水平、工程設備、資金及效益情況、承包經營能力和建設業績等。
四、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查按建設部《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分級進行,並統一印製《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級企業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審,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審批、發證。二級企業由所在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關審批、發證,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級和三級以下企業由所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申請資質審查的企業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有關證件;
(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專業人員明細表及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
(四)企業主要技術工種情況明細表及崗位合格證書(複印件);
(五)中級以上技術工種、級別明細表及證明材料;
(六)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評估單位審查的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和流動資金數量證明書;
(七)企業業績證明;
(八)其他檔案、證明。
六、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凡從事規劃設計、建築工程施工、古建築維修和仿古建築施工的,均應按有關規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申請企業的資質等級,經批准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七、新開辦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應持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檔案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初審同意後,頒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試行證書》。
《試行證書》使用兩年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部門對企業進行正式資質審查驗收,審查合格後,才可獲得《證書》。
對不符合資質標準,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企業資質或予以降級審查,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手續。
八、凡通過資質審查並取得《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接受資質審查部門的年度審查。
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罰款或吊銷證書。
(一)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資質審查的;
(二)申請資質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資質證書的;
(四)違反資質標準超越等級或超越營業範圍承接工程項目的。
十、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十一、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主管部門參照上述規定自行確定。
十三、各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營業範圍:
(一)一級企業可在全國或國外承包各種規模及類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可從事城市綠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產經營、可兼營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等業務。
(二)二級企業可跨省區承包50公頃以下城市園林綠化綜合工程,可從事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材料生產經營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等業務。
(三)三級企業可以在省內承包20公頃以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可兼營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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