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使用和資源共享,根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我局相關規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台陣設備的管理實行“局管共用、委託代管”和“成本使用、數據共享”的原則:
(一)中國地震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台陣設備的統一協調和管理,並負責組成台陣設備管理專家委員會;
(二)台陣設備管理專家委員會對台陣設備的使用申請進行評審和提出年度計畫。管理專家委員會在地球物理研究所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
工作;
(三)台陣設備分別委託地球物理勘探中心、地球物理研究所和地質研究所等單位存放,共同負責台陣設備的管理、維護和技術支持;
(四)在地球物理研究所建立地震科學探測台陣數據中心,負責台陣觀測數據的匯集、管理和共享服務。
第三條 台陣設備的使用依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用戶申請、管理委員會審核、主管部門批准的程式進行:
(一)用戶需書面或通過網路將《地震科學探測台陣設備使用申請表》提交管理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二)管理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用戶申請進行綜合評審,編制台陣設備的年度使用計畫,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獲批申請用戶需與地震科學探測台陣數據中心簽訂數據匯交協定後,到台陣設備管理單位簽訂設備使用協定、辦理有關設備使用手續;
(四)台陣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使用設備的價值,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有關規定,辦理有關設備使用、資產卡片登記
手續,同時將相關申報材料報發展與財務司備案;
(五)中國地震局重大或急需的地震科研項目可優先安排使用台陣設備。
第四條 為了確保台陣設備的有效運轉,台陣設備的使用實行成本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全部用於台陣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維修,不得挪作
它用,不以贏利為目的,並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
(一)台陣設備按500元/套·月收取費用。超過設備使用契約期限將雙倍收取費用;
(二)台陣設備使用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損壞,需按維修成本價賠償;設備丟失或損毀,用戶須按照台陣設備原值
進行賠償。
第五條 為了確保台陣觀測數據的安全和共享,使用台陣設備產生的觀測數據必須全部匯交到地震科學探測台陣數據中心:
(一)台陣設備用戶需在野外觀測工作結束後6個月內按規定的格式向地震科學探測台陣數據中心提交全部原始觀測數據。為了保障科學研究的智慧財產權,科研項目結束後的2年為數據保密期;
(二)數據保密期間,數據中心負責數據存儲,並僅向該科研項目用戶提供數據服務。數據保密期結束後,數據中心依據中國地震局地震數據共享的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三)數據保密期間如發生重大震情,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告知科研項目用戶後,有關分析預報人員可調用原始數據,但僅限於業務工作使用,並承擔相關數據保密義務。
第六條 對以下不能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用戶,將停止用戶使用台陣設備的資格,並暫停用戶擔保單位3年設備使用資格:
(一)不按設備使用批准書中規定的研究項目、研究區域使用設備,隨意挪做它用;
(二)不按規定時間提交全部觀測數據,及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觀測數據大量丟失或數據失密;
(三)不按規定交納設備使用費或造成設備損毀拒不賠償;
(四)未獲批准逾期拒不歸還設備。
第七條 中國地震局定期對設備管理單位和數據中心進行檢查,根據設備管理狀況及用戶反饋意見給予獎懲:
(一)對於台陣設備管理不善的單位,將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委託代管資格;
(二)地震科學探測台陣數據中心如不能履行其數據保密、數據管理和共享服務的職責,將給與批評警告直至更換數據管理服務承擔單位;
(三)對於設備維護好、用戶滿意的管理單位以及數據中心,將優先給予運行經費的支持。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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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範圍與分類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匯交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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