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級行政區

地市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行政區,指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區,介於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為省、自治區的行政分區。1970年,隨著“專區”改稱“地區”,官方對“專級行政區”(專區級行政區)改稱“地級行政區”。從1988年至今,僅存四種類型的“地級行政區”,即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截至2013年04月,中國大陸地級區劃總計333個,其中286個地級市、30個自治州、14個地區、3個盟。

基本介紹

地級行政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非正式的第二級行政區,指與地區的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區,介於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為省、自治區的行政分區。

1970年,隨著“專區”改稱“地區”,官方對“專級行政區”(專區級行政區)改稱“地級行政區”。

從1988年至今,僅存四種類型的“地級行政區”,分別為地區, 地級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

1949~2002年

1949年

全國(不含台灣省)行政區劃之專級行政區(第二級地方)共293個,其中195專區、8盟、54省轄市、21行政督察區、4行政區、1行署區、1特區、1直轄區、1監時委員會、2行署、1礦區、3基巧、1噶本(根?《中國政區地理》,劉君德主編)。其時由於正處共產黨政權穩定時期,主要國民政府時期的區劃體制。

1959年

共有153個專區級行政區(不含台灣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區、119專區、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轄市為納入。

1983年

隨著1983年開始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隨之出現全局性的地、市合併——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來市縣之間的行政壁壘和城鄉分割、工農分 的格局,發揮中心城市對農村拉動作用,但後來弊端越來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備經濟輻射能力的城市強行升格,與轄縣矛盾加大,弊端明顯。在各個省、自治區,省、縣、鄉三級行政體制實際為省、地、縣、鄉四級行政體制由此造成諸多弊端。一是中央政府的政令不暢;二是財力過於集中地市一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忽視縣級建設。

2002年

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漸漸實行在經濟上省直管縣的辦法,行政管理層級開始出現變化,如湖北省出現局部的“省直管市”——省政府直接管轄的“縣級市”。

省直管縣

省直管縣——即由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轄縣、縣級市。自2002年起,浙江、廣東、河南、遼寧、湖北等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在財政上省直管縣的試點,浙江甚至已經在一些社會管理事務上進行省直管縣的試點。隨著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上省直管縣,勢必會最終實現省全面直管縣,這是一個趨勢,但是短期內成為現實難度很大。

1980年特別是1983年以後,“地級市”的設立原意是想打破行政壁壘和城鄉分隔,發揮中心城市帶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財政轉移支付和分稅制的情況下,“地級市”往往成了抽水機,為了中心城市的發展,截留轄屬縣的資金,從而城鄉差距越來越大。而“地級市”的作用只是上傳下達,多了一個環節,反不利於政令的暢通。而且每年單工資損耗財政之巨上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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