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醫學倫理規範

《國際醫學倫理規範》(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現代國家醫學倫理規範的藍本。1949年在倫敦召開的第3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主要內容包括:(1)醫生的般職責;醫生必須在技術上精益求精;行醫不能惟利是圖; 切行動或建議,只許符合人類的利益,不得有損人類肉體和精神的抵抗力;不得草率公布新發現或新療法,只能確定和證實經過本人核實的事情。(2)醫生對病人的職責:醫生必須謹記保持人類生命的責任;必須對病人付出全部忠心和科學知識,不論何種檢查或治療,如果能力有限,必須另請高明;必須絕對保守所知的病人的隱私;必須把搶救病人當作應該履行人道主義的責任。(3)醫生對醫生的職責:醫生必須對同事有禮貌;不要挖走同事的病人;必須遵守世界醫學會的《日內瓦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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