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InternationalArtEducationFederation,縮寫IAEF)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國際性行業組織。
相關機構:
CHINAINTERNATIONALARTEDUCATIONASSOCIATIONCO.,LIMITED於2013年11月12日在香港註冊,公司在香港的註冊編號為1995243,公司目前仍在登記冊上,屬於香港本地公司(私人公司)
聯合會主席團
名譽主席
吳祖強、郭淑珍、周廣仁、劉詩昆主 席
趙塔里木、楊燕迪副主席
(按姓氏筆畫排序) 于海、王建民、左貞觀、田玉斌、劉輝、李西林、楊青、吳迎、吳靈芬、吳斌、鄒建平、張小夫、張藝、張國勇、張弦、張桂林、陸在易、陳永華、陳家海、孟大鵬、敖昌群、顧春雨、顧夏陽、徐昌俊、徐孟東、郭珊、唐永葆、陶亞兵、黃越峰、韓小明、儲望華、譚利華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
張弦常務副秘書長
韓佳志聯合會簡介
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InternationalArtEducationFederation,縮寫IAEF)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國際性行業組織。
聯合會致力於加強國內外藝術教育學術交流,搭建藝術教育領域資源共享平台,促進藝術教育行業健康發展。
聯合會將與多所國際知名藝術院校建立聯繫,尋求眾多藝術教育機構的支持,通過舉辦國際藝術教育高峰論壇、國際藝術交流活動、國際國內藝術大賽、國際藝術教育行業博覽會等,成為最具影響力的藝術教育交流平台。
聯合會總部設立在香港,秘書處設立在北京。聯合會的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藝術委員會委員均為藝術教育領域有突出貢獻的知名人士,包括政界、教育界、文化藝術界、新聞界、工商界的政府官員、學者、藝術家、社會活動家、企業家等。
主辦活動
2014藝術教育高峰論壇
由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主辦,上海音協、四川音協、山東音協、中國合唱協會等協辦的“2014藝術教育高峰論壇”日前在京舉行。
藝術教育培訓行業作為教育培訓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教育領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未來5至10年,藝術教育市場將發展到上千億元的規模。然而在現階段,相對於其它已經逐漸走向擴張和整合的培訓領域,藝術培訓行業還顯得落後稚嫩很多,呈現缺少品牌、缺乏規模的特點。對於藝術培訓領域的眾多機構而言,很多機構存在著管理水平低,發展模式不清晰,教學質量難以保證的問題。
為此,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邀請鋼琴大師劉詩昆,上海音樂學院副院長、音樂學家楊燕迪,中國音協管樂學會副主席姜斯文,中央音樂學院音樂學系藝術管理教研室主任宗曉軍,北京國際音樂比賽執行總監張勇等藝術教育行業權威專家,在高峰論壇上發表了演講,並與眾多藝術教育機構進行高端對話。
聯合會首屆理事會正式成立
在2014年3月16日,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首屆理事會正式成立。
會議由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副主席、中國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副會長,原中國音樂家協會書記處書記、秘書長顧春雨先生主持,中國樂器協會原秘書長豐元凱先生、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原中國音樂家協會副秘書長張弦女士出席了會議。新疆斯坦韋文化藝術教育中心、北京周廣仁鋼琴藝術中心新疆分校校長易新龍,深圳市愛樂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姜秀菊,青島海韻琴行有限公司董事長莫蓓茜、三門峽市藝術教育學會會長劉曉紅、山東師範大學音樂學院教授張力等20多位來自全國各地的藝術培訓機構代表受邀參加了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舉行的理事會會議。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internationalArtEducationalFederation,縮寫為IAEF)。
第二條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由從事藝術教育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藝術研究、實踐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海內外熱衷藝術教育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國際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專業團體組織。
第三條國際藝術教育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藝聯)的宗旨是:傳播中華文化藝術,促進藝術教育創新發展。
第四條 國際藝聯遵守相關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國際藝聯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藝術教育有關的演出、展覽、學術會議、比賽等活動;
(二)制定獎勵法則,獎勵對發展藝術教育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以及優秀的學術著作和文藝作品;
(三)創辦藝術類經濟實體與出版物,活躍藝術教育產業市場;
(四)國內外藝術教育諮詢與培訓;
(五)與國內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藝術教育學科的學術活動;
(六)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來國內(大陸)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大陸)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七)其它與藝術教育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國際藝聯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凡擁護國際藝聯章程,在弘揚藝術教育事業中成就傑出的海內外藝術家、學者、社會活動家、企業家和贊助人以及自願加入國際藝聯活動的單位,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批准即可成為國際藝聯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際藝聯的決議;
(二)維護國際藝聯合法權益;
(三)完成國際藝聯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其它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團委員;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委託主席辦公會議吸收或除名本會會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一)主席團由下列人員組成:
1、本會主席、名譽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2、海內外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3、熱衷藝術教育的其他人士。
(二)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三)主席團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委託常務副主席、駐會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會員、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