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理論諸問題研究

作者介紹作者簡介林欣,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曾在中國人民大學外交系任教師,在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研究國際問題,在安徽日報任時事組負責人,在安徽大學外語系任教師,在《中國社會科學》雜誌任政法編輯室負責人。 著有《國際法中的刑事管轄權》(1988年,法律出版社),還常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外國法譯評》等刊物上發表國際私法和國際刑法問題的學術論文。 李瓊英,1952年7月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1955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外交系國際私法研究生畢業,曾在外交學院和安徽大學外語系任教,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任副譯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欣,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曾在中國人民大
學外交系任教師,在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研究國際問題,在安徽
日報任時事組負責人,在安徽大學外語系任教師,在《中國社會
科學》雜誌任政法編輯室負責人。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
所研究員、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法律諮詢中心法律
諮詢顧問。著有《國際法中的刑事管轄權》(1988年,法律出版
社),還常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外國法譯評》等刊
物上發表國際私法和國際刑法問題的學術論文。1992年10月中
國國務院特決定發給作者政府特殊津貼並頒發證書。
李瓊英,1952年7月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1955年7月中
國人民大學外交系國際私法研究生畢業,曾在外交學院和安徽大
學外語系任教,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任副譯審。

作品目錄

目錄
前言
第一部分 概論
一、國際私法的名稱和範圍
二、民事事項的範圍
三、國籍與住所
(一)以國籍作為管轄根據和聯繫因素
(二)以住所作為管轄根據和聯繫因素
(三)以國籍和住所作為管轄根據和聯繫因素
(四)以住所作為管轄根據和聯繫因素的趨勢在增長
四、衝突規則
(一)衝突規則的產生
(二)衝突規則的結構
(三)統一衝突規則運動
第二部分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
五、當事人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依法院地法
(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依法院地法
(三)案件合適的當事人依準據法
六、對人訴訟、對物訴訟和準對物訴訟
(一)對人訴訟和對物訴訟
(二)準對物訴訟
七、管轄權、管轄根據與訴訟文書的送達
(一)管轄權的概念、種類和重要性
(二)管轄權與法律適用
(三)管轄根據的概念和種類
(四)訴訟文書的送達
八、管轄權的新發展
(一)被告人的住所被布魯塞爾公約和羅迦諾公約確定為基本的管轄根據
(二)一些管轄根據被布魯塞爾公約和羅迦諾公約宣布為超越常規的管轄根據
(三)布魯塞爾公約和羅迦諾公約對專屬管轄權作了明確規定
(四)英國修訂並擴大了裁量管轄權
(五)美國增加了最低限度的接觸和長臂管轄法
(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涉外海事訴訟的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九、國家主權豁免問題
(一)絕對豁免與限制豁免
(二)按性質還是按目的確定契約是否商業契約
(三)仲裁與豁免
(四)國家對外商業活動應根據不同的形式分別承擔民事責任
(五)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的民事訴訟地位
十、參加訴訟和互相訴訟
(一)參加訴訟
(二)互相訴訟
十一、中止訴訟程式
(一)已涉未決訴訟
(二)非方便法院
(三)仲裁條款
第三部分 法律適用
十二、識別
(一)識別的概念
(二)識別的內容與準據法的確定
(三)識別的依據
(四)識別問題的新發展
十三、程式法與實體法問題
(一)時效問題
(二)舉證責任問題
(三)推定問題
(四)賠償問題
十四、適用外國法的理論
十五、外國法的證明
十六、反致原則
十七、公共秩序制度
十八、屬人法與民事行為能力的準據法
(一)屬人法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準據法
十九、侵權行為
(一)侵權行為的新發展
(二)最重要關係原則及其發展
(三)產品責任問題
(四)國際航空運輸中的侵權行為
(五)國際海洋運輸中的侵權行為
(六)公路交通事故
二十、契約(契約)
(一)當事人選擇契約適用的法律
(二)當事人沒有選擇契約適用的法律
(三)準據法的適用範圍
(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及其適用
二十一、財產權
(一)財產的分類:不動產與動產
(二)財產的分類與管轄權
(三)財產的分類與法律適用
(四)無體財產與所在地
二十二、婚姻家庭關係
(一)男女平等的原則被引進衝突法的領域
(二)注意保護兒童的合法利益
(三)防止跛行婚姻的新措施
(四)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和適用的法律
(五)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
二十三、繼承
(一)法定繼承
(二)遺囑繼承
第四部分 國際司法協助
二十四、國際司法協助
(一)代為送達司法檔案
(二)代為調查取證
(三)司法救助
二十五 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一)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新發展
(二)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新發展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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