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革法律報告(第1卷) (平裝)

不需要國有經濟控制的行業和領域的國有企業在依照公司法改建為公司後,應將其國有股份與出資轉讓給自然人和國有企業以外的企業法人,徹底實現股權多元化。 國有企業改革的根本途徑是以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改建國有企業。 “債轉股”必須和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結合起來,要警惕不良債權變成不良股權。

內容介紹

國有企業改革應採取不同的法律形式。不需要國有經濟控制的行業和領域的國有企業在依照公司法改建為公司後,應將其國有股份與出資轉讓給自然人和國有企業以外的企業法人,徹底實現股權多元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根本途徑是以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改建國有企業。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特徵是: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的分離;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公司的發展依賴於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即以實現公司利益,進而實現股東長遠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債轉股”必須和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結合起來,要警惕不良債權變成不良股權。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