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總裝備部關於印發《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1〕20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有關轉制科研機構: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的經費管理,促進我國高技術的不斷發展,財政部、科技部、總裝備部制定了《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科 技 部
總裝備部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稱八六三計畫)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國家科研計畫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要求,結合八六三計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來源於中央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研究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問題,發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技術,培育高技術產業生長點。
第三條 八六三計畫的經費管理工作,在財政部統一領導下,由科學技術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歸口部門)分級歸口管理,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四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的預算安排要有利於集中資源、突出重點。
第五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實行課題制管理。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精打細算、合理安排的原則,規範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計畫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二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六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管理的各方職責與許可權:
(一)財政部:
1.負責審批年度經費總預算;
2.負責審批入選課題研究經費預算;
3.負責審批計畫管理費預算;
4.檢查、監督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5.負責審批年度匯總決算。
(二)歸口部門:
1.負責編制年度經費總預算;
2.負責審核入選課題研究經費預算;
3.負責編制年度計畫管理費預算;
4.負責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規範;
5.檢查、監督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6.負責編制年度匯總決算。
(三)課題責任人:
1.負責編制課題研究經費預算;
2.負責課題研究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3.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課題依託單位的監督、檢查;
4.負責編制課題研究經費決算。
(四)課題依託單位:
1.會同課題責任人編制課題研究經費預算;
2.負責課題研究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3.審核大型儀器設備費用(單件金額或一次支付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支出;
4.審核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的支出;
5.監督課題責任人在其許可權內的各項支出;
6.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7.會同課題責任人編制課題研究經費決算。
第七條 根據課題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八六三計畫課題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資助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課題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資助金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課題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八條 成本補償式課題研究經費預算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有能力、有條件承擔課題的單位和科學家按照課題申報的統一要求向歸口部門申報課題;
(二)對於歸口部門評審入選的課題,由課題責任人負責與課題依託單位共同按要求填寫《成本補償式資助課題預算表》,編制詳細的課題經費預算書,上報歸口部門;
(三)歸口部門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專業科技評估機構對課題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對於資助總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下同)的成本補償式課題,歸口部門必須委託專業科技評估機構對課題經費預算進行評估;
(四)歸口部門根據評審或評估的結果提出課題研究經費初步預算;
(五)歸口部門將課題研究經費初步預算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接受監督、處理異議,公告期不少於10天;
(六)財政部審批科學技術部匯總後的課題研究經費預算,實行兩級管理的課題,預算批覆到子課題;
(七)歸口部門根據國家緊急需求確定的重大課題,可以簡化經費預算評審或評估程式,但其經費預算的確定必須經過歸口部門的部務會批准,並報財政部同意後方可執行。
經批准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但由於課題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課題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可以對經費預算進行調整,但必須按原程式上報審批。
第九條 定額補助式課題研究經費預算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有能力、有條件承擔課題的單位和科學家按照課題申報的統一要求向歸口部門申報課題;
(二)對於評審入選的課題,由課題責任人負責與課題依託單位共同按要求填寫《定額補助式資助課題預算表》;
(三)由歸口部門依據評議專家組的建議和相關的財政、財務政策提出資助額度;
(四)歸口部門將核定的課題資助額度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接受監督、處理異議,公告期不少於10天;
(五)財政部審批科學技術部匯總後的課題研究經費預算。
資助額度一經核定,不能調整。
第十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包括課題研究經費和計畫管理費。
課題研究經費是指課題確立後,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支出,包括與課題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協作研究支出。
計畫管理費是指由歸口部門所使用的、為管理八六三計畫及其經費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課題遴選、評估、評審、招標、監理、監督檢查、驗收、計畫協調、國際合作與交流、調研、會議、資料、信息管理等管理活動支出的費用。具體內容詳見附一。
第十一條 課題責任人在編制課題研究經費預算時必須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與經費支出預算。
(一)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於同一課題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從八六三計畫經費獲得的資助、從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從課題組成員所在單位獲得的工資和補助、從企業獲得的資助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二)經費支出預算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協作研究支出。
直接費用是指課題研究過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計入課題成本的費用。包括:人員費、設備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外協測試化驗與加工資、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修繕費及其他直接費用。人員費是指為直接參加課題研究的全體人員支出的勞務費用。課題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需將課題組成員的工資和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課題預算表》經費來源欄中列示,由課題成員所在單位提供,在課題研究經費中不得重複開支相關人員費用。具體內容詳見附二。
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課題研究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課題成本的各項費用。包括:依託單位直接為課題服務的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費、現有儀器設備使用費、房屋占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課題間接費用占課題經費總預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 30%)根據依託單位的性質分別核定。具體內容詳見附二。
協作研究支出是指存在協作研究的子課題將協作研究工作委託給其依託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所發生的支出。存在協作研究的子課題的課題責任人及其依託單位應當在該子課題的研究經費預算中確定協作研究支出總額,並按照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分類詳細列示協作研究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撥付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執行。
按照規定需實行政府採購的,經費撥付按照有關的政府採購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於某些預期可以為課題(子課題)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課題或課題完成後給依託單位留下較多固定資產的課題(子課題),依託單位應當提供課題配套資金,具體比例由歸口部門在審核課題預算時核定。依託單位提供的配套資金納入課題經費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未按課題計畫任務書執行的課題將終止撥款並由歸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撥款項的處理。對確需調整課題計畫任務書的課題,在調整計畫得到正式批准後,才能恢復撥款。
第十五條 未完成課題的年度結餘經費及計畫管理費的年度結餘,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課題的結餘經費,經歸口部門核定,留給依託單位,用於補助儀器設備的維護運轉、人才培養及其他研究發展活動。
第三章 經費支出與成本核算
第十六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開支範圍必須與其預算口徑相一致。課題責任人和課題依託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批准的課題預算,不得超出課題預算範圍開支費用。
第十七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列入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當以課題(子課題)為對象,對所依託的課題(子課題)進行單獨的成本核算,未經批准不得分立或變更核算對象。對跨年度的課題,應當保持其核算對象、核算口徑的連續一致,發生重大調整時應當在提交的課題執行情況報告中加以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的課題要編報課題研究經費年度決算。課題成本以會計年度為計算期,核算當年的實際成本。財政年度終了,用款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編報課題年度決算報表,在年度終了1個月內上報歸口部門,由歸口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
對自課題研究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3個月的成本補償式資助課題,當年不編報決算,其當年經費的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決算中編報。
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的課題只在結題時編報課題研究經費總決算,不編報年度決算。
第二十條 課題結束後,課題責任人應當會同課題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抓緊清理賬目,核實撥款與支出數。正確計算課題實際成本,不得以估計成本、計畫成本代替實際成本。
第二十一條 課題的技術成果驗收應當與其財務決算驗收、固定資產驗收同時進行。課題驗收時除提供技術成果報告外,應當同時提交其財務決算報告草案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並對收尾經費加以說明。課題驗收委員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財務專家,並視課題不同情況確定財務專家人數。
對於資助總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成本補償式課題在中期評估和驗收時應當分別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對課題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報告。
課題決算報告草案由課題責任人會同課題依託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課題通過驗收後1個月內,課題責任人及課題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將最終的課題財務決算報告以課題為單位上報歸口部門。
第四章 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用八六三計畫經費購置(試製)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必須納入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課題結束後,課題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形成的固定資產,一般由依託單位代表國家負責管理和使用(除計畫任務書中另有註明外),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維護運轉費用由依託單位承擔。依託單位或相關單位承擔國家其他科研課題需使用這些固定資產時,只能收取維護運轉費用,不得收取折舊費或占用費。特殊情況下國家有權調配這些固定資產用於其他科研課題。
第二十四條 課題因故終止,必須經歸口部門批准,並由歸口部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課題終止後,課題責任人和課題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剩餘經費(含處理已購儀器、設備及材料的變價收入)歸還原渠道,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 八六三計畫課題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課題責任人、課題(子課題)依託單位和課題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六三計畫課題形成的專利權的歸屬與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執行。
八六三計畫課題形成的論文及專著應當標註“由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專項經費資助”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執行。
八六三計畫課題形成的具有實用性的技術及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課題(子課題)依託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八六三計畫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歸口部門或委託有關機構對八六三計畫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要客觀、公正,且不得干預課題的正常實施。
第二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要對所依託課題(子課題)的一切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並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課題研究過程中因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等客觀原因發生損失時,5萬元以下的(含5萬元),由課題責任人提出,課題依託單位審批核銷,報歸口部門備案;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含20萬元),報歸口部門審批核銷;20萬元以上的,經歸口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審批核銷。對由於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課題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課題責任人和課題(子課題)依託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課題、取消課題資助資格等措施。
第三十條 八六三計畫經費管理將逐步建立課題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並對課題責任人、課題(子課題)依託單位、中介機構和評議專家的信譽度進行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八六三計畫經費管理暫行辦法》〔(93)財文字第822號〕、《關於八六三計畫提取科技人員獎酬金的意見》〔(92)國科高字第099號〕、《八六三計畫調整費使用辦法》〔(94)國科高聯字第1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學技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負責解釋。科學技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可制定相應具體實施辦法。
附:一、《計畫管理費預算表》編制說明(略)
二、《課題預算表》編制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