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隊 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0-03-19

體人宇(2007)2號

第一條 為激勵國家隊運動員在比賽中頑強拼搏、為國爭光,樹立愛國主義和團隊精神觀念,更好地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的由國際、洲際或其他國外體育組織主辦的各類有獎比賽。

第三條 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參加有獎比賽獲得獎金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一)屬於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6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30%留作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註冊)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二)屬於集體球類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7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20%留作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第四條 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和長期隨隊有關人員獎金分配的具體比例由各單項協會結合本項目具體實際情況提出,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五條 非奧運項目或參加職業比賽的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的分配辦法,單項協會可根據運動員培養的投入方式,並結合本項目具體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配辦法,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其中,獎金總額的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第六條 單項協會應為獲得有獎比賽獎金的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國家隊運動員個人接受有獎比賽獎金的,應及時、如數上繳單項協會,不得擅自私分、截留。違反本規定的,由單項協會收繳其違紀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八條 國家隊運動員參加有獎比賽獲得的獎品由各單項協會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九條 運動員代表省市參加有獎比賽獲得獎金、獎品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分配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下發的《國內外有獎比賽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體人字{1997}5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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