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委託所屬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組建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庫。 評審機構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評審工作的規定,具體負責專家庫專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明確評審機構受國家衛生計生委委託,具體負責專家庫專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辦食品發〔201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委直屬有關單位:
為規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性審查和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政務信息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我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3月12日

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和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的聘用與管理,保障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學,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委託所屬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組建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庫。評審機構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評審工作的規定,具體負責專家庫專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家庫由食品、營養、醫學、藥學、農業、生物學、毒理學、化學、化工、材料學等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並根據評審產品類別的需要按專業領域分別組建。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候選人由所在工作單位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司局推薦,經評審機構組織遴選、培訓後方可聘任並納入專家庫。專家庫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作風嚴謹、堅持原則;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履職,科學公正;
(三)熟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範等;
(四)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高級技術職稱;
(五)在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專業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會議,提出評審意見;
(二)參與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現場核查,提出核查意見;
(三)開展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的政策研究、專項調研等工作;
(四)承擔委託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評審機構根據評審工作需要,按照隨機抽取的原則,分專業從相應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機構抽取同一專家參加評審工作不得連續超過3次。
有特殊專業需求時,評審機構可邀請專家庫以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專家參加。
第八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應當由不少於9名專家組成,現場核查專家組應當不少於3人。每次評審會議召開前,評審專家委員會自行選舉產生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秘書1-2名。主任委員負責主持評審會議、審定會議紀要及評審報告,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秘書負責記錄和整理評審意見。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按不同專業分組進行技術評審。
第九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客觀、獨立、科學、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所提評審意見負責;
(二)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不得借評審謀取私利;
(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對申請資料、評審意見等有關評審情況保密,並不得對外透露本人參會信息及有關評審會議情況;
(四)按時參加並完成評審會議及各項工作;
(五)不得以國家衛生計生委評審專家名義從事商業活動;
(六)不得以國家衛生計生委評審專家名義,對外發表有關評估言論;
(七)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應當簽署《技術評審專家承諾書》,並履行承諾。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主動向評審機構申請迴避。
(一)專家所在單位參與申報產品研製的;
(二)專家參與申報產品檢驗工作的;
(三)專家擔任申報企業技術顧問的;
(四)專家參與申報產品現場核查的;
(五)專家與申報產品存在利益關係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在評審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以及一年內3次被抽取後不能參加評審會議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由評審機構報國家衛生計生委核准後,解聘其專家資格,並通報專家所在單位;專家還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後果。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實施動態管理,專家聘期5年,對聘期屆滿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可以續聘。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制定原因

為認真貫徹落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規範我委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工作,根據我委“三定”方案以及《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審查,相關技術評審由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委員會承擔。為規範上述許可事項的評審專家聘用與管理,我委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辦法》及相關規定,組織制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許可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13條,對評審專家組織機構、評審專家庫組成、評審專家遴選和入選條件、專家及專家庫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明確評審機構受國家衛生計生委委託,具體負責專家庫專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審評專家庫。根據專業需要,按照評審產品類別需要按專業領域分別組建專家庫,專家庫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求專家評審委員會人員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防止出現廉潔性風險問題,保證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
(三)加強審評專家管理。明確了評審專家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職責、應遵守的規定和退出機制。
(四)加強評審過程管理。每次評審會議召開前,專家評審委員會自行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秘書等,進一步增強評審工作的客觀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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