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進一步完善社會化、網路化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服務體系,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向專業化、規模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提高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和各級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業務範圍

第四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機構、科研機構、教育機構、金融機構等之間架起橋樑,通過整合社會科技資源,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諮詢和技術轉讓服務,為中小企業產品研製、技術開發提供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五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自身核心服務能力建設,其主要業務是:
(一)信息諮詢。提供政策法規、技術成果、產品供求、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等信息服務。提供技術、管理、融資、產業發展、項目申報等諮詢服務。
(二)技術支撐。提供共性技術與關鍵技術開發及推廣、技術轉移、產品檢測、中間試驗等方面服務。
(三)培訓交流。提供技術、管理、貿易、財務等方面的培訓,組織企業參加洽談、展覽及國際交流等活動。
(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創新、創業等服務,提供市場行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人才引進、貿易代理等專業化服務。
(五)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為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

第三章 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管理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設一批服務能力較強、服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顯著的生產力促進中心,使其成為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骨幹力量。
第七條 示範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註冊、獨立運行2年以上,且名稱中必須含有“生產力促進中心”稱謂;
(二)發展戰略科學,機構設定合理,具有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年度監督審核;
(四)具有較為完備的服務條件和設施,自主支配的辦公場所、設施及設備能夠滿足為企業服務的需要;
(五)服務能力強,具有穩定的企業服務群體和比較顯著的服務業績;
(六)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和學識水平;
(七)從業人員中獲得本科以上學位的占70%以上。
第八條 示範中心的申報和認定程式:符合條件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行業科技行政部門,由其擇優推薦;科學技術部組織績效評價和專家評審,並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予以公布。被認定為示範中心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
第九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組織對示範中心的運行情況及業績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試行)》執行,對達不到認定條件或未能通過年度績效評價的中心,將取消其示範中心的資格。

第四章 支撐條件

第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政府有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為生產力促進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部將全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國家科技計畫予以支持,示範中心的主管部門對列入國家計畫的示範中心項目的經費予以匹配。
第十二條 地方科技行政部門要將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畫,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應對在生產力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的作用,加強資源共享和行業自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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