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配合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開展,有效利用糧食行業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經研究,由各省(區、市)糧食局和有關中央企業擇優選擇適合開展糧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培訓的單位建立糧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基地,並報國家糧食局備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擇原則
按照考培分開、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選擇的原則建立糧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
二、選擇範圍
糧食專業的有關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中專學校或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糧食科研機構,糧食倉儲、貿易、加工企業等。
三、資格條件
培訓基地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具有與所承擔培訓任務的職業(工種)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培訓場地和設備設施;
(三)有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員管理等規章制度,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
四、審批及備案程式
(一)由具備培訓條件的單位提出設立培訓基地的申請,報送所隸屬的省(區、市)糧食局或中央企業進行審批;
(二)各省(區、市)糧食局或中央企業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單位,由各省(區、市)糧食局和中央企業授予“糧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基地”資格。
(三)各省(區、市)糧食局和中央企業填寫由國家糧食局人事司統一印製的《糧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基地備案登記表》,將培訓基地情況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四)在向國家糧食局備案後,可向全行業公布。
五、培訓基地數量
每個省(區、市)糧食局和中央企業原則上可分別確定1~2個培訓基地。
六、工作要求
(一)組織開展糧食行業技能鑑定培訓,是提高糧食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重要途徑,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培訓基地的條件和標準,認真把好質量關。已成立鑑定站的單位不再設立培訓基地。對培訓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予批准。
(二)未申報或未批准成立鑑定站的省(區、市)糧食局,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設立培訓基地。
(三)請各單位於2005年12月10日前將備案檔案和《糧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基地備案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報送至國家糧食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聯繫人:李寅銓 聯繫電話:010-66094362(傳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國宏大廈C座國家糧食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郵 編:100038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屬檔案:糧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基地備案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