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範圍的通知

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一)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包括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投資等形式興辦)的預算內外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內、境外所得)的所得稅。 二、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一)地方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包括地方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興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集體企業所得稅,指除金融保險企業外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所得稅,包括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以及各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集體企業的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範圍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23號發布)
為保證分稅制和新稅制的正常運行,理順分配關係,便於徵收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和管理範圍

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
(一)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包括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投資等形式興辦)的預算內外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內、境外所得)的所得稅。
(二)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企業的所得稅。
(三)軍隊(包括武警部隊)所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
(一)地方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包括地方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興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集體企業所得稅,指除金融保險企業外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所得稅,包括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以及各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集體企業的所得稅。
(三)私營企業的所得稅。
三、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徵收管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通力配合,加強協調,理順關係,強化征管,以保證新稅制和分稅制的正確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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