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做好國家自然科學獎的申報、評審工作,特作如下說明:
一、獎勵範圍及應具備的條件
國家自然科學獎用於獎勵建國以來集體或個人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領域內取得的發現、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的科學研究成果。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學術上處於國際先進水平,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在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有重要意義。
2、研究成果須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
因涉密不宜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須進行過同行專家評議或鑑定,並提供書面評議或鑑定證書和申報部門出具的保密證明。
可以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必須公開發表,不能以評議或鑑定代替。
二、獎勵標準
國家自然科學獎分為四等,根據研究成果的科學性、創造性、先進性、系統性、科學意義或套用價值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一等獎研究成果為重大的科學發現,或在科學理論上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能推動本學科的發展,開拓新的研究領域,或對人類社會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重大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學術上為國際首創或領先,研究工作有系統性。
二等獎研究成果為重要的科學發現,或在科學理論上有重要的發展,能推動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人類社會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學術上為國際領先,研究工作有系統性。
三等獎研究成果在科學理論上有較大的發展,對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或在一定的範圍內,對人類社會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較大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研究工作比較系統。
四等獎研究成果在科學理論上有一定的發展,對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或在一定的範圍內,對人類社會進步或國民經濟建設有一定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研究工作比較系統。
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研究成果,可給予特等獎。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報國務院批准,另行獎勵。
三、主要研究者須具備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作為主要研究者:
1、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或重要創新點的提出者。
2、重要科學現象、特性或規律的主要發現與闡明者。
3、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實驗、技術難點的主要解決者。
申報獎勵項目的主要研究者的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某些綜合性大型協作項目,若主要研究者人數過多,可以研究集體或第一研究者及其研究集體(院、所、室、組等)作為主要研究者。
研究項目的行政組織領導、管理及各類輔助、後勤工作人員,不得列為主要研究者。
四、申報程式與要求
1、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須按規定的內容填寫《國家自然科學獎申報書》。
2、國家自然科學獎一般按行政隸屬關係申報,亦可按成果歸屬關係逐級上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國防科工委、解放軍各總部、各軍兵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歸口),作為申報部門。各研究機構(含工、礦、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全國性學術團體作為申報單位。
3、因學術觀點不同,或非職務性研究成果,申報單位不予推薦者,可由副研究員或相當於副研究員以上水平的同行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聯名向申報部門推薦。已由申報單位推薦的項目,不須再請專家推薦。
4、申報單位負責向申報部門推薦本單位或本學科領域的優秀研究成果,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1)指導申請人填寫《國家自然科學獎申報書》
(2)組織對申報項目的學術水平、主要研究者的資格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夠標準、不夠條件或有不實者,不予推薦。
(3)對跨單位協作項目的申報予以協調,認真處理好成果歸屬和單位及個人的名次排列等問題。
(4)認真填寫《申報書》中的“申報單位推薦意見”。
5、多單位共同完成的研究項目須共同協商確定單位和人員排列次序,並加蓋各自公章,由主持單位組織申報或聯合申報。
6、相似內容分別由不同單位獨立完成的研究項目各自申報,不得合併申報。
7、同一研究成果不得通過不同渠道重複申報,亦不得同時申報其他國家級科技獎勵。
已獲其他國家級科技獎勵的研究成果,或該獲獎成果中包含的內容,不得再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曾獲國家自然科學獎的研究成果,若無新的實質性突破,也不得再次申報。
8、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通過香港京港學術交流中心辦理,(詳見“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申請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實施辦法”)。
9、凡旅居國外的華僑和外國人士,結合我國實際從事科學研究,在自然科學方面取得的優異成果,對我國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並符合本說明一規定的,經對口專業部門推薦,也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
10、中國學者與外國學者合作完成的優異的自然科學研究成果,若其論著的主要研究者為中方學者(並在作者名字後署所在中國單位名稱)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符合本說明一規定的,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
11、凡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的項目,須交納評審費。
五、初審
申報部門對申報單位推薦的請獎項目進行初審。
1、組織同行專家對請獎項目進行綜合評議對比,擇優向國家自然科學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報送請獎項目,並對獎勵等級提出建議。對申報單位的推薦項目,不得合併上報。
2、對擬上報獎勵委員會的項目,應從形式、內容、學術水平以及主要研究者資格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3、初審可採用會議評審或通訊評審方式。申報時,應將同行專家的綜合評審意見填入《國家自然科學獎申報書》“申報部門初審意見”欄內。若有不同意見也應在其中反映出來並附參加會議評審專家名單;若採用通訊評審方式,須請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評審,除填報綜合意見外,還要將所有同行專家的書面評審意見附上。
4、同行專家的選擇應注意學術上的權威性、公正性、同時考慮不同學術觀點的代表性,排除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因素。
六、複審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負責國家自然科學獎複審工作,複審按照形式審查、學科複審和科學部複審3個程式進行。
(1)、形式審查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申報部門申報的請獎項目,並會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逐項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為不合格,不予受理。
a、申報書及其附屬檔案字跡不清,難以辨認。
b、未按要求籤字、蓋章。
c、應附的附屬檔案沒有附或者附屬檔案不齊。
d、請獎著作發表的時間不合規定或成果沒有保密證明與鑑定證書。
e、主要研究者,不符合有關規定。
f、請獎項目不符合國家自然科學獎的獎勵範圍,或已獲其他國家級的獎勵。
(2)、學科複審
a、評審會前對每一項目應確定三名以上專家為項目主審人,主審人須預先了解有關申報材料及檔案,寫出書面評審意見。
b、利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各學科評審組進行學科複審,複審會先由主審人介紹項目情況和審查意見,然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提出向科學部評審組推薦的獎勵項目及獎勵等級。
c、凡本人有請獎項目者,不參加評審會議。
(3)科學部複審
a、各科學部建立科學部評審組,由學科評審組部分成員及獎勵委員會專業對口委員組成,若評審項目專業超出評審組成員專業範圍時可聘請少數其他有關專家參加。凡本人有請獎項目者,當年不聘請。評審組成員由獎勵委員會主任核准聘任。
b、複審會先由各學科評審組代表逐項介紹推薦項目,然後組織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定出推薦項目及獎勵等級。
2、涉及重大國防機密項目,委託國防科工委組織複審。複審程式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規定進行。
七、獎勵委員會評定
1、獎勵委員會負責評定各科學部複審推薦的一、二、三、四等獎項目。
2、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各複審組織單位,從獎勵委員會委員中確定二名以上委員作項目主審人。若項目專業超出獎勵委員會委員專業範圍時可從複審評審組成員中邀請特邀代表作項目主審人。主審人須先熟悉項目材料,寫出書面審查意見。
3、複審推薦為一、二等獎項目的主要研究者代表須向獎勵委員會介紹項目內容,並接受獎勵委員會的提問及答辯。
4、複審組代表須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複審情況,項目主審人報告審查意見。全體委員逐項討論。根據實際需要,保密項目亦可向獎勵委員會內設立的保密小組匯報。
5、獎勵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時,有效票數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視為有效,有效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特等獎項目須由有效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由國家科委報國務院審批。
6、涉及委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的項目應迴避,不參加投票,也不計入總票數。
7、凡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評審情況嚴守秘密,不得外泄。
八、異議處理
1、國家自然科學獎勵項目經獎勵委員會評定後登報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直接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投訴異議書。
2、對獲獎項目提出異議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詳細寫明異議內容,並提供事實根據,異議書須寫清異議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和電話等。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須寫明單位負責人和聯繫人姓名並加蓋公章。如要求對異議人姓名保密,請註明。不合上述規定的異議投訴,不予受理。
3、獲獎者本人對獲獎項目的等級提出異議,一般不予受理。若獲獎項目主要研究者認為獲獎等級偏低,在異議期內可書面申明將項目撤回,項目撤回報告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後如有新的進展可以再次申報。
4、獲獎項目如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不受異議期限制,一經查實隨時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及一切榮譽獎品。
5、涉及項目實質性爭議,由原複審組調查處理。有關項目主要研究者名次排列的爭議,由申報部門與有關單位協調處理。處理情況和處理意見均應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6、有關單位及人員接到異議或申辯函件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否則即為棄權。
7、在限定異議處理期內,未處理完畢的項目,不再列為獲獎項目,待異議處理完畢後,可按新項目重新申報。
8、異議處理期滿後,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情況和處理意見。獎勵委員會對項目的異議處理意見或結果有審核、裁決的權利。
9、參加處理項目異議問題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不徇私情,秉公處理,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有關人員,應予迴避。
九、國家科委核准、授獎
獎勵委員會評定結束,向國家科委提出獎勵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報告,由國家科委核准授獎。授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