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08]376號

二、供專項用戶和民營批發企業用汽、柴油實行最高供應價格。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綜合考慮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回落、成品油稅費改革以及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國家決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實施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並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繼續實行政府定價。汽、柴油供應價格每噸分別下調900元和110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5580元和497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專項用戶和民營批發企業用汽、柴油實行最高供應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鐵道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5980元和537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將現行汽、柴油零售基準價允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並適當縮小流通環節差價。將各省(區、市)原來上浮8%後的零售上限價格,每噸分別降低1160元和1270元,作為各省(區、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批發實行最高批發價格。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統一取消清淨劑加價。成品油銷售企業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添加清淨劑或其它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凡此前出台的清淨劑加價政策一律取消。鼓勵成品油零售企業以小包裝形式單獨銷售清淨劑,由消費者自由選擇。
六、液化氣出廠價格暫不調整。
七、調整後的價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時起執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十、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12月19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
附:一、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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