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請組織申報 2012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實驗室)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落實《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0]2455號),進一步提升我國區域創新能力建設水平,我委將組織開展2012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按照《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方案,並進行嚴格審查、擇優推薦。每個省(市、區)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不超過3家,擁有國家創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放寬到5家(其中國家創新型城市原則上不少於2家)。
二、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批覆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並運行1年以上(2011年5月31日前批覆),且省級地方政府已有明確的財政資金支持計畫或安排。
(二)符合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總體布局,屬於地方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等確定的重點領域,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能為解決當地產業或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提供技術支撐,並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具體研發基礎原則上應達到條件:1、總人數不少於50人,其中專職科研人員數量不少於30人。2、相關研發設備原值數不少於3000萬元,相關研發場地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3、主持或承擔過國家科研計畫或行業標準的制定。4、同一個承擔單位(法人)申報不能超過1項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
以上基礎條件情況請在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一覽表做具體說明。
三、請於2012年5月31日前將通過審核的方案和審核意見一式二份報送我委,並填寫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一覽表(另附電子版光碟)。同時,此項工作試行網上申報(請通過註冊獲得網上申報用戶和密碼,具體使用說明見管理系統的用戶手冊
在你們審核申報的基礎上,我委將按程式對方案進行合規性覆核,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進行命名。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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