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省級獸醫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有效期滿後,由農業部按規定程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發改價格[2009]3104號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農業部《關於申請設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項目及核定標準的函》(農財函[2009]5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9]71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業部所屬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組織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獸醫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獸醫綜合知識考試(共4科)每人每科20元,臨床技能考試每人30元。
二、省級獸醫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由農業部按規定程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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