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 意見》(國發[2010]13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 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為了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迅速發展壯大,目前已經占到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60%以上,在促進市場繁榮、提供就業崗位、推進結構調整、增強經濟活力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積極力量。
各地方、各部門要從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對符合政府性資金支持方向的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扶貧開發等領域的投資。
二、明確安排政府性資金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主要方式
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時,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主要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以採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要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方式,積極引導民間投資。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程式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進行轉貸。
三、安排政府性資金要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定附加條件。
與政府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標準定額、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予以公開,便於民間投資主體準確獲取相關信息。
各地方、各部門要依照政府性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內容、審核標準、審核程式、審核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於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
四、加強政府性資金的監督管理
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各類投資主體認真執行政府性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確保政府性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有效。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使用政府性資金要依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各地方、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本通知要求,抓緊制訂和修改完善本地區、本部門負責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同等對待、公開透明,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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