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現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配、補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附加補貼的項目和金額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對納入補貼範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1-6月份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
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附屬檔案一、二、三、四。
二、配額交易與電費結算
(一)繼續通過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不足部分通過2010年全年徵收的附加資金中預支,具體配額交易方案及預支資金見附屬檔案五、六。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後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本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本次補貼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調整後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作為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的標準。
(三)2010年1-9月電價附加有結餘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9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2010年1-9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黑龍江等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9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四)對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按本通知附屬檔案三所列的項目和金額,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三、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