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勞動人事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下達新增物價檢查和農產品成本調查人員的編制和勞動指標以及選調、錄用幹部的通知

國家物價局、勞動人事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關於下達新增物價檢查和農產品成本調查人員的編制和勞動指標以及選調、錄用幹部的通知
國家物價局、勞動人事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1983〕價字102號《加強物價管理,充實檢查人員的報告》,提出在各地設立物價檢查所,全國需要增加事業編制二萬四千人,其中包括農產品成本調查隊四千人,此件業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這是適應經濟體制改革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落實中央、國務院
加強物價管理工作指示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了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現將新增人員編制、勞動指標以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區)、地區(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轄區、縣(市)設立物價檢查所,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行使物價監督檢查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物價檢查工作。物價檢查所受同級物價部門領導。各地物價檢查所和農產品成本調查隊的編制人數和勞
動指標,由省、市、自治區在分配的編制總數和新增勞動指標中酌情分別確定。不要因此減少行政編制。農產品成本調查隊兼顧農村大集鎮的物價檢查工作。各省、市、自治區新增事業編制和勞動指標的分配名額見附表,其中除省、市、自治區物價檢查所、農產品成本調查隊分配適當名額
外,其餘均請分配給地、市、縣物價檢查所和農產品成本調查隊。
二、各地物價部門新增加的事業編制二萬四千人,其中:一萬二千人通過調整解決;一萬二千人從社會上招收錄用,並相應追加勞動指標。增加二萬四千人的編制,按規定的費用開支標準應增加的事業經費,從1984年開始,京、津、滬三個直轄市由財政部追加經費,列入地方財政
預算;各省和自治區經費全部列入地方預算,年終按照中央和省、自治區兩級財政各負擔一半的辦法,單獨結算。預算科目從1984年開始在工交事業費類中增設“物價事業費”一款。
三、新增事業編制人員來源:(一)社會招收錄用一萬二千人,按照規定從城鎮高中畢業的待業青年中,經過考試擇優錄用(也可從近兩年來參加高考成績接近錄取分數線的城鎮高中畢業生中擇優錄用一部分)。有的省、市、自治區如因條件限制,為了保證人員質量,從社會招收錄用
的人數也可以少於分配的勞動指標,改由調整選調;(二)調整選調的一萬二千人,應從機關、事業、企業現有幹部和軍隊轉業幹部中選調,以及從大學和中專畢業生中分配。
四、這次增加的人員屬於國家幹部,擔負著對工商等部門和企業、事業進行物價監督檢查和調查農產品生產成本的重要任務,因此一定要嚴格把關,全面考察,保證質量。
選調在職幹部的條件是:(一)擁護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二)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三)有志於物價工作;(四)高中文化程度,懂得財會知識,具有一定的財經工作經驗;(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身體健康。對於經濟部門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骨幹
和相當於經濟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幹部,年齡可適當放寬。少數民族地區的幹部文化程度可以適當放寬。
軍隊轉業幹部應從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四十歲以下的人員中選調。
五、幹部的選調和錄用,由各地物價部門會同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從社會上招收錄用幹部,應嚴格按照勞動人事部勞人乾〔1982〕147號檔案《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辦理。
從社會上招收錄用的幹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底以前結束。選調在職幹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底基本配齊。
六、新錄用幹部的培訓。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人員應嚴格訓練,嚴格考核,再任用”的批示精神,分別由省、地兩級物價局(物委)對新錄用的幹部和軍隊轉業幹部進行三四個月的專業訓練,學習有關物價檢查、農產品成本調查的基礎知識,經過考核成績及格後再分配工作。對選調
的人員也要進行培訓。
七、各地應根據上述辦法,加強對幹部選調、錄用工作的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堅持擇優錄用的原則,嚴禁營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風。請你們在今年十二月底將選調、錄用幹部工作的進展情況,報告我們。選調、錄用幹部工作結束後,應認真進行總結上報。
以上通知,請即研究執行。
198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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