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2013年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林業局委託實施野生動植物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國家林業局委託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野生動植物行政許可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託事項
(一)“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事項中,委託範圍如下:
出售、收購、利用人工馴養繁殖所獲的梅花鹿、鴕鳥(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物種)、尼羅鱷、灣鱷、暹羅鱷或其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和“進出口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事項中,委託範圍如下:
1.在國家林業局下達的年度限額內出口實驗用獼猴、食蟹猴活體或其血清等實驗材料的行政許可事項。
2.出口人工馴養繁殖來源的梅花鹿、馬鹿、鴕鳥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
3.進口鱷類、鹿類皮張原料進行加工並再出口其加工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
4.出口載入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的野生動物產品(熊類產品及象牙工藝品除外)。
5.進口列入“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管理範圍的野生動物皮具(限利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陸生野生動物的皮張加工製作的皮包、皮鞋、皮帶、皮錶帶)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事項中,委託範圍如下:
申報梅花鹿、鴕鳥、尼羅鱷、灣鱷、暹羅鱷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野生植物審批”、“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審批”事項中,委託範圍如下:
1.進口、再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
2.出口蝴蝶蘭、大花蕙蘭、卡特蘭、文心蘭、大戟科大戟屬肉質植物、夾竹桃科棒錘樹屬植物、仙客來、豬籠草、瓶子草、撲蠅草等種(類)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
3.出口雲木香、百合科蘆薈屬、仙人掌科、夾竹桃科火地亞屬植物、天麻、西洋參及其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
4.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所列松茸及紅松籽(仁)。
二、委託時間
委託時間從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國家林業局對其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可進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受委託機關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自2013年10月1日起,國家林業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請申請人到受委託機關申辦以上行政許可事項。受委託機關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見附屬檔案。
四、國家林業局地址、聯繫方式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單位: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
郵編:100714
國家林業局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