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4】第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七月十二日,我局下發了《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若干問題折意見》(工商企字〔1994〕第185號)。該文第十九條規定,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前已經登記成立的公司,在未按《公司法》規範前,不得再設稱“分公司”的分支機構。最近,一些省、市工商局反映,在執行過程中,難度較大,一些公司要求根據其業務發展的需要設立分公司,對此我局進行了研究。考慮到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隨著原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規范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分公司也將得到規範;分公司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經濟活動,有利於拓寬公司業務;加之待原有公司規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後再允許立分公司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等方面的因素,本著實事求是,有利於公司發展精神,經研究決定修改第十九條部分內容,允許《公司法》實施前,已登記註冊的原有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立分公司,並按原有公司增設分支機構的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核轉手續後,由分公司的登記機關核發舊式營業執照。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