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授課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提高全國信訪系統幹部思想理論武裝和業務工作水平,進一步規範我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授課工作,提高授課質量,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和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外出授課人員,是指經履行審批手續應邀外出授課的局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第二條 邀請授課單位,應當為省級信訪部門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人民團體、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以及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三所幹部學院等教育培訓機構。
邀請授課單位一般應於授課前7個工作日以上向局辦公室發邀請函,局辦公室作收文審核登記後轉人事部門辦理。不接受點名邀請,不接受與信訪工作無關的邀請。
第三條 實行外出授課審批制度。人事部門收到局辦公室轉來的授課邀請函後,根據授課對象、規模和講授內容,商相關司(室、中心)研究提出授課人員建議,報局領導批准。未經組織批准,一律不得外出授課。赴京外授課人員須履行離京報批手續。
第四條 相關司(室、中心)應當選派政治素質過硬、政策理論和業務水平較高、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外出授課。
第五條 外出授課內容,須符合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局黨組的工作要求,緊密結合地方、部門或單位實際,增強針對性和指導性。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相關司(室、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對講稿內容進行審查,簽署意見,按程式報分管局領導審批。授課人員應當以本部門講義通稿為基礎,精心備課、認真講授,並在授課後5個工作日內將講稿電子版送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人事部門建立機關工作人員外出授課信息庫並及時更新,採取適當方式對授課人員講授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反饋。
第七條 授課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及一伙食、交通補助等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規定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第八條 授課人員應當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自覺遵守局機關有關紀律要求,不接受宴請、旅遊和參加與授課無關的活動。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領取授課費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如實填報授課收入情況。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參加諮詢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4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機關工作人員外出授課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