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0]386號
【發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0-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3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確保用地建設項目的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審批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準備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的,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採情況,各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範圍內資源分布情況和礦業權設立情況。
二、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但是建設項目與礦區範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採的,不作壓覆處理。
三、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產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床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四、需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提出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批准。
需要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提出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由礦產地所在行政區的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壓覆非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非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五、經批准可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其範圍內有採礦權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採礦權人簽訂補償協定並報批准壓覆的部門備案,採礦權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礦區範圍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