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二)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負責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處理情況的審核、覆核工作。
(五)負責各類違法案件案源的歸口收集、整理及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
(六)指導地方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負責管理執法監察標誌、證件的統一製作和發放工作。
(八)負責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辦公室的工作。
(九)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長5名,副處長4名,其他工作人員9名。
內設機構
局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檢查指導處(案件審理處)
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對執法監察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地方執法監察工作典型經驗;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負責違法形勢和趨勢分析研究;指導地方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案件審理處:負責部直查案件、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審核;承擔對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案件或重要疑難案件的覆核;承辦國務院交辦的違法案件處理報告的審核;負責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備案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
人員編制:5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案件審理處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查處一處
承擔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部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初審;指導、督促地方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查處二處
承擔重大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部督辦案件、交辦案件處理意見的初審;指導、督促地方對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綜合處
負責部違法案件線索的梳理、分析工作;承擔全國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承擔局內綜合協調和行政事務性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檔案、材料;負責管理執法監察標誌、證件的統一製作和發放;負責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