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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
國發〔2015〕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就《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中涉及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二、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台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三、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契約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區、各部門今後制定出台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准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五、《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
國務院
2015年5月10日
檔案相關
國務院發文明確已出台稅收優惠按規定期限執行
新華社北京2015年5月11日電針對各地區、各部門近2015年5月在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中普遍關心的相關問題,中國政府網11日對外公布了國務院最新通知,明確已出台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應按規定期限執行。
這份名為《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針對去年底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中涉及的相關事項作出進一步規定。
通知明確,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台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契約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此外,各地區、各部門今後制定出台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准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通知還指出,《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