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合資項目的合資各方,可以作為合資投資的財產和資金有:
(1) 自有固定資產(廠房、場地、設備等);
(2)企業結餘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基金、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所得稅後各項留成資金的結餘;
(3) 地方機動財力;
(4) 國家預算投資;
(5)依國家規定可以使用的其它資金。不能作為合資投資的主要有:
①應上繳的稅收、利潤、折舊基金和資金占用費;
②國家撥給的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③流動資金、銀行貸款(不包括國家計畫安排的預算內撥款改貸款)或以其他名義借貸的款項;
④占用的農田不得作為直接投資,但可以徵用土地補償費入股;
⑤一般性的生產技術不得作為投資,但某些先進的技術經合資各方同意,可以採用適當的方式分享利益。